TUCHENG第十四屆週日籃球聯賽:111/12/04衝突事件及懲處公告

時間:111/12/04(日) 13:00場次
地點:土城運動中心
對戰組合:翰翰林林(以下稱主隊) vs LEET(以下稱客隊)
裁判:吳承秩、陳冠霖

事件說明:

於第四節最後8秒時,主隊21號對客隊55號執行犯規戰術欲凍結時間,客隊55號球員認為對方犯規動作過當便對主隊21號叫囂,雙方開始有言語衝突,前導裁判見狀隨即上前介入並予以各一次技術犯規,此時雙方隊員、工作人員、追蹤裁判介入把雙方隔開避免衝突擴大,主隊14號上前並將球踢飛,前導裁判見狀也予以一次技術犯規,主隊14號不滿吹判便向前導裁判叫囂,主隊77號介入將主隊14號隊員隔開,同時客隊55號持續叫囂,主隊6號介入並拉開客隊55號前往客隊球員席區,但主隊21號以及14號情緒皆高漲不下持續衝向客隊55號,經雙方隊員、工作人員、追蹤裁判再次介入後,雙方都回到各自球員席區繼續比賽,後續於第四節最後1秒時,主隊77號對客隊5號執行犯規戰術凍結時間,裁判立即響哨並給予一般犯規,此時主隊10號撞倒客隊5號,扶起客隊5號後立即示意並非有意撞上,雙方當下無任何言語及肢體衝突,恢復比賽後無任何衝突直至比賽結束。

經影片檢視後:
1.主隊21號向客隊55號執行犯規動作此動作認定為一般犯規之動作(P)
2.客隊55號、主隊21號相互叫囂,皆為技術犯規之動作(T)
3.主隊14號踢球並向裁判叫囂,為技術犯規之動作(T)
4.主隊10號撞倒客隊5號此動作認定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之動作(U)

聯盟疏失報告:
賽後經場務人員與裁判、裁判長討論,主隊10號在響哨後對客隊5號之犯規應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之動作(U),當下未立即宣判實屬聯盟疏失並檢討改進。

球員懲處公告:
※雖此事件後續皆無肢體衝突(鬥毆),但三名球員皆有叫囂、辱罵裁判、恐嚇威脅其中任一行為,裁判響哨後主隊10號犯規動作過大,以上四名球員聯盟皆予以警告乙次,若本屆後續賽事四名球員再觸發競賽規則12條之1任一條例或是響哨後出現犯規之動作,將取消本屆比賽球員參賽資格。

1.主隊21號 康○麟 警告乙次
2.主隊14號 王○璿 警告乙次
3.客隊55號 林○益 警告乙次
4.
主隊10號 鄒○年 警告乙次

以上懲處依照TEAMPOWER競賽規則12條之1
『凡比賽發生鬥毆事件,以及球隊成員對裁判、記錄台人員、聯盟現場大會人員,舉凡 恐嚇、言語怒罵、威脅、…等不當行為,聯盟有權依情節嚴重性,決議該隊(員)禁賽1至3場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隊(員)往後出賽資格,不予退費。凡打群架者,即當場取消球隊往後所有賽程,不予退費。』

 聯盟經討論決議後,以上懲處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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