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IHU第六屆週六籃球聯賽:111/12/10衝突事件及禁賽公告

時間:111/12/10(六) 16:00場次
地點:內湖運動中心
對戰組合:入部新秀(以下稱主隊) vs 分三小隊(以下稱客隊)
裁判:許貴婷、謝秉峰

事件說明:

於第四節2分15秒時,主隊21號與客隊5號在言語上起口角,前導裁判隨即予以各一次技術犯規,此時雙方並無任何衝突,第四節最後2分鐘客隊5號持球進攻撞倒主隊21號,前導裁判吹判進攻犯規後客隊5號大聲辱罵主隊21號,追蹤裁判立即予以技術犯規同時主隊1號推客隊5號,客隊5號立即出拳擊中主隊1號臉部,兩名球員開始叫囂同時裁判、雙方隊員、工作人員立即介入隔開兩名球員避免衝突擴大,兩名裁判與工作人員討論判例並請主隊執行罰則恢復比賽後無任何衝突直至比賽結束。

經影片檢視後:
1.主隊21號、客隊5號在言語上相互起口角,皆為技術犯規之動作(T)。
2.客隊5號進攻撞倒主隊21號此動作認定為一般進攻犯規之動作(P)
3.客隊5號向主隊21號言語辱罵,為技術犯規之動作(T)
4.主隊1號於上述第3點響哨後動手推客隊5號此動作認定為奪權犯規之動作(D)
5.客隊5號向主隊1號出拳為奪權犯規之動作(D)且構成鬥毆之條件

※聯盟疏失報告:

賽後經場務人員與裁判、裁判長討論,客隊5號在上述第5點宣判奪權犯規(D)前已有二次的技術犯規,依照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38條客隊5號當下已喪失比賽資格因此後續吹判之奪權犯規(D)無法成立,罰則應為主隊執行上述第3點技術犯規之一次罰球客隊執行上述第4點奪權犯規之兩次罰球當下未確實討論釐清罰則實屬聯盟疏失並檢討改進。
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38條奪權犯規:
38-1 說明:被取消比賽資格的人員已不再屬於球隊席區的任何一員, 因此該球員不會再因任何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受到處罰。
38-2 判例:A1 因惡意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被宣判奪權犯規,他離場時辱罵裁判。
解釋:由於 A1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他的言語辱罵不再給予處罰。裁判或臨場委員(若在場) 應向主辦單位遞出該事件的報告。

球員懲處公告:

1.主隊1號 宋○祐 禁賽1場(禁賽場次:111/12/17 13:00)
2.客隊5號 蔡○男 禁賽2場(禁賽場次:111/12/24 13:00、112/01/14之季後賽八強賽事)

以上懲處依照TEAMPOWER競賽規則12條之1

『凡比賽發生鬥毆事件,以及球隊成員對裁判、記錄台人員、聯盟現場大會人員,舉凡 恐嚇、言語怒罵、威脅、…等不當行為,聯盟有權依情節嚴重性,決議該隊(員)禁賽1至3場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隊(員)往後出賽資格,不予退費。凡打群架者,即當場取消球隊往後所有賽程,不予退費。』

聯盟經討論決議後,以上懲處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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